咨询热线:

138-1399-0202

您现在的位置是:南京律师网>律师文集> 文章页

协议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,如何维权?

来源:互联网作者:南京律师时间:2017-02-04

步入婚姻是甜蜜美好的,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对方以表忠诚、不分彼此,可到了劳燕分飞之际,柔情蜜意荡然无存,人、钱、物总要秋后算账进行分割。


        基本案情:

原告王先生诉称,其与被告林女士系自由恋爱,婚前便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卡上交,婚后林女士便顺理成章地掌管了家里的一切收入。婚后头几年两人感情一直很好,尤其是经过二人辛苦打拼,有了自己的餐馆门面。考虑到餐馆仅由林女士一人打理,较为辛苦,于是王先生的母亲便来到店里打下手。婆媳经常在一些小事上发生口角,进而影响了王先生和林女士的感情。2012年夫妻二人又购买了一个门面房,由王先生的工资卡偿还银行贷款。常年在外工作的王先生,不愿放弃外地刚打拼出的一片天地,长期分居两地加剧了与妻子之间的矛盾。2015年1月21日,夫妻二人协议离婚,林女士便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列出来,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。手续办罢,两人形同陌路,便互不往来。

王先生后来发现林女士在离婚后六天内还清了2012年的购房款,就认为该笔款项就是被林女士隐匿起来而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平均分割15余万元。并在起诉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户名为林女士的银行汇款单。而对于该份证据的认定成为了本案的关键,林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,其在答辩状中回应道:“钱虽然是在自己的账户内,但这钱是从朋友处借来的,尽管偿还银行贷款是从其个人账户汇出,并不能说明这就是其隐匿当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,因而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”同时,林女士坚称,其未有隐匿财产的行为,并表示在离婚时已经向原告告知了存折及金额的事情,在协议离婚时原告当时知道的,其当时未提出可以认定为其当时放弃了该部分权益。

对于林女士的抗辩理由,王先生并不认同。林女士并未说清款项是向哪个朋友借的,也未提交相关证明其抗辩的证据;林女士的确告知过一些存款的事情,但并未涉及该笔款项。最后,林女士向法庭提出愿与原告进行调解。


        裁判结果:

林女士与王先生最终达成调解意见,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6万元。


        以案说法:

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,关键是看其财产来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,我国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:包括工资、奖金;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同时规定,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根据原、被告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,对于该笔款项性质基本可以认定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