咨询热线:

138-1399-0202

您现在的位置是:南京律师网>律师文集> 文章页

调解书的申请再审

来源:互联网作者:南京律师时间:2016-09-08

       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,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,可以申请再审,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,应当再审。

 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,一经送达,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。但是调解书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为基础的。如果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,调解就缺乏成立的必要条件,就有对案件再行审理的必要。因此,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:

  1、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。自愿原则,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,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,不能有丝毫的勉强。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:

  一是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;二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。

  2、调解书违反合法原则。合法原则,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,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: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,必须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程序进行,即程序上合法;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,基本符合有关政策、法律的规定,即实体上合法。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,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。

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,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。

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,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,而又必须再审的,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。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,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介入。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,觉得确有必要进行再审,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。这是我国典型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表现。但是,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。

  【相关依据】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

 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,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,可以申请再审。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,应当再审。

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